运通四方汽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11 日) 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3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10第四章 附则............................................................1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运通四方汽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 告[2025]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及《运通四方汽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法律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根据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