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安全信息报送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相关法规和要求,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本项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电力企业向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的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报送范围第三条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范围包括电力安全综合信息、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第四条 电力安全综合信息包括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能源监管机构依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如重要保电信息等
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包括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 3
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的情况、事故规律讨论、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整改措施等
第五条 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建设施工)过程当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专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其统计范围见附 1)、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同时包括电力企业参加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信息
电力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转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可能对电力企业、电力行业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信息安全事件,具体类型见附 2
第六条 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简况、电力企业人身伤亡情况、重要电力设施受损情况、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停运情况(含配网)、对外供电(热)受影响情况(含停供用户数统计及重要用户受影响情况)、电力抢险救灾及供电恢复情况等
第三章 报送原则及程序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该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