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某年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X 大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X 届 X 次、 自治州党委 X 届五次和县委 X 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以实施乡村振 兴战略为契机,以全面改善农牧民群众住房条件为目标,根据区、州 《关于下达 X 年农村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X 年实施农村安居工程任务 3 户(一般户 268 户,四类重点对 象 32户),其中:大丰镇 10 户(一般户 8 户、四类重点对象 2 户); 五工台镇50 户(一般户 49 户、四类重点对象 1 户);园户村镇 50 户(一般户 50户);二十里店镇 87 户(一般户 76 户、四类重点对 象 11 户);雀尔沟镇50 户(一般户 47 户、四类重点对象 3 户); 石梯子乡 53 户(一般户 38户、四类重点对象 15 户)。二、工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仔细落实农村安居工程“双组长” 负责制,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纳入乡镇建设规划,加强和完善工 作机构,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机制,确保安居房建设 任务落实到村组、农户,补助资金落实到实处。(二)严格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必须是现 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且具有农村户籍、自愿申请建房, 经县、乡、村三级公示审核,确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农户。同时,以下 人员也应列为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一是建房户申请建房时具有农 村户籍,建房后由于种种原因,其本人或家人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 员的;二是财政供养的老师、乡镇站所干部等人员,其家庭其他成员 均具有农村户籍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现有农村宅基地且在城镇没有 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三是建房户祖辈以务农为生,生活较为贫困, 村委会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将其纳入民兵、工役、民间艺人等享受 国家补贴,转为非农户籍的。在综合考虑宅基地大小、经济条件、家庭人和生活习惯的基础 上,科学合理确定住房建筑面积。(三)资金管理和补助标准。根据“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 充分发挥农牧民在农村安居工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以群众自筹为 主。对符合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的安居房,在村民自愿基础上,由本 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批,县人民政府同意后 方可动工建设。凡符合验收标准合格后,一般户建房户户均补助 3 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 185元/户,援疆补助资金 1 元/户, 县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