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薪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公司核心价值观和经营目标,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吸引、激励并 留住的人才,充分体现员工为公司所作贡献和所付努力的程度,在考虑公司 内外环境和公司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 本体系主要体现以下原则:1、竞争性原则: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对人才的吸引力为导向,在充分调查同 业、当地的企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确定薪酬水平为 75P 水平
2、激励性原则: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激励性薪资(绩效工资) 结构和基于个人特别贡献的及时奖励的办法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3、公平性原则:以体现工资的内部公平和个人公平为导向,在确定员工薪酬 时以岗位特点、个人技能和绩效为依据,保证员工收入不降低
4、责权利对等原则:在制定工资结构和激励性薪资过程中充分体现责任与利 益对等,突出表现在薪酬与职位挂钩,分配上对重要岗位倾斜、对第一责 任人倾斜等
5、可行性原则:本体系在实施中进行预算与控制,工资总额与财务能力、公 司效益挂钩,使人力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实施时人事、财务部易于 操作,员工易于接受;企业变革时,体系可以延续
6、合法性原则:本体系体现公司的经营理念的同时,充分讨论了国家劳动法 规和地方的薪酬指导和控制标准,并考虑了公司所在地域的政府监管实务 惯例
第三条 本体系所称薪酬指公司(含各驻外办事处)付予员工的直接薪酬和间接薪酬 即工资和福利的总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加班加 点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绩效工资(含佣金和销售提成)、奖金、红利、 利润分成、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及非经济性薪酬等,不同职系的人员有不同 的薪酬构成
第四条 本体系适用于不行驶股权行为、为公司所聘用的所有员工,包括各级管理人 员、正式工、试用人员、临时工、季节工,但不包括实习生、临时聘任的顾 问等
公司股东在公司内职位任职,适用相应职务的工资标准;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