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守则第一部分权利和义务第一条 员工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对免除或者减轻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严禁订立任何协议
第二条 员工有权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条 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有权绝违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条 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发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五条 员工因生产发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条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员工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 员工在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督促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部分预防、控制事故起因第九条不安全心理学(一)骄傲自大,争强好胜
(二)情绪波动,思想不集中
(三)技术不熟练,遇险惊慌
(四)盲目自信,思想麻痹
(五)逆反心理
(六)侥幸心理
(七)惰性心理
(八)无所谓心理
(九)好奇心理
(十)工作枯燥,倦厌心理
(十一)错觉,下意识心理
(十二)心理幻觉,近似差错
(十三)环境干扰,推断失误
第十条不安全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二)睡眠不足,过度疲劳
(三)不专心工作
(四)机器出现不安全的迅号,未知处理
(五)长发未加整理或服装松散
(六)发热物体的使用及管理不善,易燃物未隔离
(七)随意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