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员住宅管理规定公司管理人员住宅管理规定第一条通则1. 本规定旨在确定公司管理人员用公司住宅的与管理事项。2. 除《公司管理人员住宅建设规定》、《公司住宅使用费交纳 标准》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外,公司住宅管理 依本规定实施。3. 本规定中的主要用语的含义为:(1) 公司住宅指为保证工作调动和公司业务的顺利展开,公 司所有的住宅及相应设施。(2)指以公司的事业为基础,制订的公司住宅建设、购买、 租赁、改扩建、修理等。(3) 管理指与公司住宅运营相关的事务处理。(4) 公司住宅主管科长为公司总部的总务科长和分公司及 事业所的总务科长,由其统管公司住宅事务。(5) 资产管理科长为公司总部的财务科长和分店的庶务科 长。4. 入住者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注意爱护房屋,注意安全卫 生,注意维护个人的领导形象。第二条公司住宅1. 公司住宅的制订,必须注重现有房屋设施的有效利用,注 意的未来性和有用性。2. 公司设备的制订要领与方法,另行制订。第三条公司住宅管理1. 公司住宅主管科长负责编制管理台账。2. 公司住宅的保全管理由主管科长全权负责。3. 主管科长在公司住宅结构::正出现危险或有事故隐患时, 应与资产管理科长协商,实行必要的防范措施。4. 主管科长在出现下列情况下,应组织消毒防疫。(1) 入住者患传染病。(2) 原住房有传染病患者居住。5. 当公司住宅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主管科长应将下列事 项向总务科长报告,并与相关科长协调,作好善后处理和防 范对策。(1) 受损物品名称。(2) 灾害发生时间。(3) 灾害原因。(4) 受损金额及修复预算。(5) 灾害保险金额。(6) 应急措施。6. 入住者具有对所居住房屋实施管理的义务。7. 入住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应禁止其居住。(1) 未经许可,让非入居许可者居住。(2) 未经许可,擅自改装住宅或交换住房。(3) 将公司住宅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住宅内进行营利性行 为。(4) 将公司住宅用于其他目的。8. 居住者如出现上条第 2 项行为时,必须自费恢复原状。9. 因居住者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或附设设施损害时,必须实 费赔偿。第四条租借与返还1. 租借公司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审查下列事项后, 作出决定。(1) 职位。(2) 业务状况。(3) 通勤状况。(4) 通勤年数及对公司的贡献。(5) 本人居住状况及家庭成员构成。(6) 已婚者应比独身者优先具备入居资格。2. 租借或更换公司住宅时,需向总务部门提交公司住宅租借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