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烧烤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烧烤区的管理,法律规范烧烤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 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烧烤业健康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烧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县各级工商、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景区管理, 根据各自职责,对烧烤区经营商户具有监督管理权利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在烧烤区提供烧烤服务 的经营商户
第二章烧烤区的经营管理第四条烧烤区经营者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 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 种、服务项目,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五条不得采纳非法定计量单位,必须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 应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依法 实行强制检查,不得拒绝消费者当场称量要求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上岗人员要穿戴 工作衣、帽,佩带标志,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食品卫 生的疾病,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 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经营者要有与其经营业态、经营规模和经营档次相适应 的加工制件场地、库房和供客人就餐的场所
同时,要有相应的卫生 设施、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冷、热供给系统(器具)应符合安全标 准,上下水设施齐备
经营场地的门面装饰要整齐、美观,有明显的标志、字号,牌匾 的文字书写应法律规范、工整、醒目
第三章 烧烤区的环保、消防、卫生管理第八条 烧烤区的经营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的要求,经营 者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 营业
第九条 经营者要使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设置收集油烟、 异味和排气的专门装置;所排放的油烟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 的标准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实行有效的隔音或减震措施,防治噪声污染, 其排放的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