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烧烤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烧烤区的管理,法律规范烧烤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 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烧烤业健康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烧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县各级工商、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景区管理, 根据各自职责,对烧烤区经营商户具有监督管理权利。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在烧烤区提供烧烤服务 的经营商户。第二章烧烤区的经营管理第四条烧烤区经营者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 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 种、服务项目,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不得采纳非法定计量单位,必须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 应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依法 实行强制检查,不得拒绝消费者当场称量要求。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上岗人员要穿戴 工作衣、帽,佩带标志,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食品卫 生的疾病,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 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第七条经营者要有与其经营业态、经营规模和经营档次相适应 的加工制件场地、库房和供客人就餐的场所。同时,要有相应的卫生 设施、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冷、热供给系统(器具)应符合安全标 准,上下水设施齐备。经营场地的门面装饰要整齐、美观,有明显的标志、字号,牌匾 的文字书写应法律规范、工整、醒目。第三章 烧烤区的环保、消防、卫生管理第八条 烧烤区的经营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的要求,经营 者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 营业。第九条 经营者要使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设置收集油烟、 异味和排气的专门装置;所排放的油烟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 的标准。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实行有效的隔音或减震措施,防治噪声污染, 其排放的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十一条应当设置隔油、残渣过滤装置等治理设施,使其符合 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不得所残渣废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第十二条 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要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通 道畅通,严禁在安全出上锁、堆放杂物;要定期对排油烟道、燃气 灶具等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检查、清理;要严格燃气、燃料的消 防安全管理,做到人走火灭,及时关闭气阀。第十三条 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 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