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法律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定义及范围1。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2。特种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信号工等);(4)施工船舶作业;(5)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及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三、工作职责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2.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工区或班组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环保部同意,方可变动.3. 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安全环保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别工种时,应接受特别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基本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 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五、监督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每三年一次)由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4。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本人或者项目部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5。项目部应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