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 01 4年7月 2 日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以下称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与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得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法律规范》等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自办宴席活动,以及从事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指农村家庭、其她组织或团体自办得、非营利性得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自办宴席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本办法所称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得队伍或个人,如“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乡村厨师等.第四条 县(市、区)食安办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农村自办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与协助处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第六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负责专业加工服务者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农村自办宴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与传染病防治知识得宣传、培训。第七条 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就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得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与食源性传染病事件得相关法律责任.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义务,主动接受与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实行有效措施保证农村自办宴席得食品安全。第二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第八条 举办或承办农村自办宴席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宴席加工场地与食品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