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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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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读后感(5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在案例中思考——《刑法的私塾》读后感这是一本采纳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的书,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诚然,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案例中分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从案例中分析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显然比纯理论的分析更引人思考。笔者看完张老师与学生关于这两部分内容的讨论之后,就此衍生了一个案例,希望就这一案例谈谈关于自己对这两部分内容的浅见。案例:A 与 B 是登山攀岩的好友,某日二人在深山登山攀岩时,由于钢钉脱落而导致以同一绳索上下绑在一起的 A 与 B 吊在悬崖半空中。当时该绳索已经无法同时撑住 A、B 两人的重量,因此 A 为了要保住自己的性命准备拿刀割断下方的绳索,B 大叫救命。此时,猎人甲(领有合法猎枪执照)从对面的山头走过,立即拿起猎枪朝 A 开了一枪,结果 A 中枪身亡,B 也因受到枪声的惊吓而放手,致使自己坠崖身亡。问甲的责任? 讨论甲对 A 死亡是否应负的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对 A 的行为进行讨论:若认为 A 成立紧急避险,则需要进一步推断 A 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若是,那么甲对 A 构成假想防卫1,应对 A 的死亡负责,成立过失致1 假想防卫,又称误想防卫或错觉防卫,我国通说认为,其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错误地进行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通说认为其主要有三个要件,一是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而行为人假想了不法侵害的存在,二是行为人要具有防卫意图,三是行为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并给无辜的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人死亡罪;若不是,则对于不法行为,甲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若认为 A 不成立紧急避险,则 A 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不法行为,甲对 A 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至于甲是否对 B 的死亡负责,则须确认甲的行为与 B 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也可以直接采纳客观归责说。首先,需要对 A 的行为进行讨论, A 为了自身的生命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 B 的生命权益,实行了割断下方绳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成立须满足五个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的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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