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与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XX)京铁民初字第 5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XX 年 7月 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朱秋菱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刚、李军参加的合议庭并于 20XX 年 9 月 23 日、20XX 年 10 月 3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XX 年 9 月 23 日上诉人刘玲、委托代理人薛武、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局委托代理人朱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20XX 年 10 月 30 日上诉人刘玲、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局委托代理人朱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玲在一审中起诉称:原告从被告所设的售票处购买一张火车票:车次 T145,北京西至邢台,开车时间 20XX 年 2 月 8 日(正月初二)12 时 57 分,票价 55 元
原告因故不能乘坐该次列车,于 20XX 年 2 月 8日上午 9 点 5 分到达北京西客站退票窗口办理退票
工作人员验票后,以原告没有在开车前 6 小时之前办理退票为由,拒绝退票
原告认为:第一,原、被告之间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合同自被告向原告交付客票时成立
原、被告之间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就是车票记载的内容,包含两部分:一是车次、时间等乘车信息
二是《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的内容,即 1、请根据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在有效期内至到站
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
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
中途下车恢复旅行应办理签证
卧铺票和动车组列车车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
2、乘车免费携带物品,成人 20 千克,儿童 10 千克,长、宽、高相加不超过 160 厘米(动车组列车 130 厘米)
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
禁止携带、托运危险品
3、车站开车前停止检票,请在停检前进站上车或在站台上等候,具体停检时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