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 为了严格管理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 《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厂区。第二章术语和定义1.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酷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2. 动火作业分级(一)特别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别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别动火作业管理;(二)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别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别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四)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别特别情况时,动火作业前应升级管理。第三章职责1.动火作业负责人(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二)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加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须知;(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四)办理好《作业证》后,车间安全员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须知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2. 动火人(一)参加危害因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二)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四)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五)随身携带《作业证》。3. 监护人(一)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实行措施;(二)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三)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四)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 动火负责人(一)参加危害因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二)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三)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 分析人(一)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二)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现场情况,到现场取样、检测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三)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6. 审批人(一)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