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的管理。2 职责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根据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3程序3.1 用人单位的选择3.1.1 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3.1.2 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3.1.3 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3.1.4 为确保服务质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 、部门不得自行选择。3.2 劳动关系管理3.2.1 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3.2.2 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 10 个月。3.2.3 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2)无学历的岗位操作工,试用期为一个月;3.2.4 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3.2.5 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根据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 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法律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3.3 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3.3.1 用工单位应根据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酬劳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酬劳, 并在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3.3.2 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酬劳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3.3 派遣人员的劳动酬劳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 5 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3.3.4 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损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