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竞合与选择(1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劳动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竞合与选择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领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第三种是违约行为,其他都是侵权行为,而第三种又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主张以侵权为由进行诉讼,也可以主张以违约为由进行诉讼。如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但假如当事人选择的是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之诉,是否都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即是否应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的第 2 条已明确,“劳动合同中假如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因此,假如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选择违约之诉,应当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假如当事人是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应区分保密协议的性质而定。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构成部分的,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保密协议是民事合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权时,如是经营者,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但职工从事的营利性活动一般是要服从单位安排的,不具有独立性,因此,职工通常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而只是“经营者”的一个内部分子而已。职工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行为通常不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企业与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则可能适用劳动法或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