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和厂(场)内机动车辆,本制度适用于 XX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AA 公司)所属企业的特种设备管理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四条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
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五条厂(场)内机动车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六条大修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得变更,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七条改造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八条 AA 公司(一)设备部是公司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的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AA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参加或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二)安环部是公司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