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公司生产设施、生产服务、辅助及环境检测等用到的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购买、使用、校准、维修等符合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防止使用不合格或校准期外的监测设备,以及控制由于监测设备的失效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二章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设备部。负责检测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校准、维修等工作,编制修订有关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规定。相关部门:车间负责作业现场检测设备的申报需求计划、维护、保存和管理。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三条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备、采购1、由设备部协助使用部门选择符合监测要求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报监测设备的需用申请计划,上报总经理审批。2、采购部根据批准后的计划购买,所购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四条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1、设备部将本公司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统一编号,建立总台帐及部门分帐。2、设备部根据国家监视和测量检定规程及具体使用情况制定监测设备检定周期计划,按规定周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保证其受检率。3、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由法定授权检定机构检定、校准,设备部将授权检定机构检定证书号、检定时间登记在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上,将检定标识粘贴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明显部位。4、监视和测量设备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5、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做到防腐、防锈、保持清洁;具体使用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其性能,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不得超越其监测范围或超负荷使用,防止损坏或缩短使用寿命。6、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对于强制检定的监测设备要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检定,除按规定周期检定、校准外,在对其准确性产生怀疑或修理后进行重新校准。第五条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核准1、新购买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采购部负责退货或重新申购。2、在用监测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设备部委托检定单位进行修理,确因各种原因不能利用的,根据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明,由设备部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申请表”,报总经理审批,做报废处理;同时在台帐上注销,报废的监测设备由保管中心、统一回收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