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分公司事故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法律规范各类事故管理,严格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让广阔员工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积极实行预防措施,尽可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财产、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严格执行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2
1 本规定适用于化肥分公司所属区域、单位各类事故的管理;2
2 外来施工、其它单位的检维修作业、业务外包单位等在公司辖区内发生事故根据《化肥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考核
纳入公司事故管理
3.本规定引用标准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2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3
3 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3
4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
5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16 号)3
6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56 号《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3
7 GB/T28001-202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3
8 OSHA 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3
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3
10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规定》3
11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第 25 号令)4.事故分类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主要包括:4
1 职工伤亡事故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 生产操作事故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因人为操作原因造成减产或停产,以及设备损坏而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3 设备事故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效能降低或停机、停产、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4 质量事故质量事故是指因产品(本办法所指产品包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