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BF--2025--0305) 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BF--2025--0305) 机械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标识/机械编码 进厂日期 托修方简述 承修方检测 检测时间: 年 月 日 时 检测项目 初步检测结果 拟维修项目 配件、辅料 工时费 名称 类别及品牌 价格 维修概算总额(大写): ¥: 注:承修方提示的必修项目应以*号注明
因托修方拒绝维修其中的 ,由此造成的任何问题由托修方自行承担
托修方签字: 竣工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交付地点 验收方式 以 方式当场验收,并由承托修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维修质量保证期 □ 日,自竣工交付日开始计算 / □ 有效耕作使用期 日
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违约 责任 1.一方逾期履行的,应当按□ 元/日 □合同总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2.
其他约定事项 请在签字前认真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认真填写表格内容
托修方(签章): 承修方(签章):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条款 承修方主要权利义务 (一)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出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明示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保证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施和技术力量
(二)承修方维修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法律规范,遵守双方约定,保证维修质量
(三)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托修机械,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机械
(四)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
承修方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五)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