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与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方案。一、医疗废物范围 医疗废物就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她相关活动中产生得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她危害性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得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得生活垃圾,根据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与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执行。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得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二)建立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医疗废物每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得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对危险固体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3 年。(三)实行安全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要建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意外事故得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危害,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抢救与现场救援;同时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得单位与居民通报。(四)不得转让、买卖、丢弃与回收利用医疗废物。对使用后得一次性医疗器具与容易致人损伤得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根据本过渡性方案执行。 (五)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与能力得必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与危害周围居民得身体健康。(六)对本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得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得法律与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配备必要得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一)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与措施落到实处。(二)根据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混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