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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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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进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 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 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 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根 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 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 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 级质控中心。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诊疗技术法律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 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 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法律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 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 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 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五)质控工作计划;(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 医疗机构,要根据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第十条 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二)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的实 施;(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 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四)逐步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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