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错误报告处理制度一、用药错误的范畴用药错误是指药物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预防事件,导致用药不当或患者受损
主要表现为:(一)处方错误在处方书写、选药、剂量、剂型、途径、用药时间、用药频次、溶媒选择等方面发生错误
(二)转抄错误护士在抄写医嘱时发生的各种错误
(三)配方错误配发错误的药物、剂量、剂型,不适当的配制、标签、包装,配发、储存不当或变质、过期失效的药品
(四)给药错误1、投药错误:将药物误给于其他患者
2、未经处方的用药错误:指未经医师处方而给患者用药,包括继续使用已停用的药物
3、剂量错误:剂量大于或小于规定剂量或重复用药
4、途径错误:用药途径不是处方规定的途径,或是途径正确而部位错误,如滴左眼误滴右眼
5、速率错误:常见于静脉滴注
6、剂型错误:包括不经处方者同意而将片剂粉碎
7、配制错误:药物在溶解或稀释时发生错误,或发生配伍变化
8、技术错误:操作技术不当,如输液泵操作错误,注射部位未消毒等
9、应用变质药品的错误:使用保存不当的药品,或变质、过期失效的药品
10、时间错误:不按规定间隔时间给药或给药时间发生明显偏差
以下的给药时间偏差被认为是在正常范围内:(1)规定每 4 小时给药或给药次数更多时,药物应在规定时间前/后半小时内给予;(2)规定每 12 小时给药或给药次数更多(如每 6 小时,每 8小时等)时,药物应在规定时间前/后 1 小时内给予;(3)规定大于 12 小时(如每 18 小时,每天一次)给药时,药物应在规定时间前/后 3 小时内给予;(4)规定每周一次给药或给药次数更少时,药物应在规定时间前/后 1 天内给予;(5)规定每月一次给药或给药次数更少时,药物应在规定时间前/后 1 周内给予
超出上述规定时间之外给药的,视为给药时间错误
(五)监测错误未对药物治疗方案或临床、实验室数据作出评价
二、用药错误按其严重程度可分为:(一)一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