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法律规范的员工绩效考评体系,充分调动员工在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集团公司的可持续进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绩效考核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部门做好绩效考核的配合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分两级进行,即集团公司对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各部门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在岗人员
第二章 绩效考核的目的和原则第五条绩效考核的目的(一)完善集团公司目标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管理水平,提供集团公司保持可持续进展的动力;(二)加深集团公司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三)不断提高集团公司员工的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业绩,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建立以部门为单位的团结协作、工作严谨高效的团队;(五)通过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营造一个激励员工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六条绩效考核的原则(一)公平、公开化原则:集团公司员工都要接受集团公司考核,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同一岗位执行相同标准;(二)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有所改进、提高;(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员工考核指标能够定量的要尽可能量化,辅之以定性考核;(四)主体对应原则:部门正职以下员工由各自部门经理进行考核,部门正职级、副总师级管理人员由主管领导负责考核
(五)部门联动原则:部门经理和一般员工的最终绩效均受部门整体考核结果的影响
第三章绩效考核的内容和程序第七条 集团公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不定期的专项考核
第八条 集团公司成立考核小组,对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小组由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组成
考评结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
第九条 集团公司员工考核的内容见《**年度员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