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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司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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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法律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GBZ188-27)、《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GBZ235-202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别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 30 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六、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七、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九、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十、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十一、单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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