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董事管理办法第 1 章总则第 1 条目的为法律规范峰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切实保障母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是指由母公司董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向子公司委派并经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就任的董事。2. 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第 2 章委派董事的选任标准第 3 条委派董事必须具备的任职条件1.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 熟悉母公司或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 年以上(对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委派董事不作要求)。3. 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 董事会认为担任委派董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 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董事。1. 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2. 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3. 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阻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4. 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派董事的其他情形。第 3 章委派董事的选任、罢免和变更程序第 5 条委派董事选任方式可以采纳母公司管理层提名或者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董事候选人。第 6 条委派董事选任程序1. 由母公司管理层提名,报母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向子公司正式提名或推举。2. 根据母公司管理层拟制的委派董事的规则采纳合理的方式选任委派董事,并报董事会批准,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3. 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委派董事后,由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代表母公司与委派董事签订《委派董事承诺书》,明确委派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4. 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拟定委派文件后,由母公司董事长签发,以此作为推举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子公司,派驻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委派董事人选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第 7 条 委派董事的选任与罢免1.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董事任期未满,派驻子公司股东大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2. 被委派董事本人提出辞呈,或被委派董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母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或该委派董事违反《委派董事承诺书》并对母公司利益造成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