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把钩工信号把钩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者,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依法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 1 条信号把钩工要服从管理,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杜绝违章作业。第 2 条信号把钩工负责提运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处理,正确操作提运信号及安全设施,圆满完成工区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第 3 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工作前,必须检查挡车设施、连接装置、信号设施、道岔及其它设备、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隐患不处理的,严禁进行操作。第 4 条坚守岗位,不能擅离职守,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气第 5 条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撤离并汇报,保证安全。第 6 条在操作过程中挡车设施、连接装置、信号设施、道岔发生故障的,不得继续操作,并及时汇报处理。仔细填写交接班记录,不得出现漏填漏记现象。第 7 条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增强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第 8 条具体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第 9 条落实本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按时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2)必须熟知现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3)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毛巾、防尘罩等劳动保护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信号扒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1 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信号扒钩工调岗处理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根据规定及时、如实汇报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2 条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未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信号扒钩工负主要责任。第 13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号扒钩工负直接责任:(1)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不仔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