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工农处处长保卫工农处处长是本处室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在后勤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对公司内治安保卫、工农关系协调、工作负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仔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做到传达及时,落实迅速,定期向领导汇报治安保卫、工农关系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第 2 条负责制定公司内治安保卫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报公司同意后,组织落实实施。第 3 条制定本处人员业务学习、政治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养。第 4 条积极做好矿区不稳定因素的防范,对重点人群、治安危险人物的控制、管理、帮教,消除公司不安定因素。第 5 条制定严格的保卫措施,做好公司领导和职工的人身安全保卫工作。第 6 条加强车棚管理,搞好一年一度本公司职工车辆的登记验证工作,做到按时准确。第 7 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查处。第 8 条协助生产技术处做好塌陷地的丈量、统计及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第 9 条合法合规处理采煤塌陷区对补偿工作,做好相关协议的签订,稳妥办理涉农事务,保持良好的企地关系。第 10 条 积极组织好公司范围内的普法、法律法规宣教工作。第 11 条落实好矿区门卫管理,做好出入大门人员、车辆、物资及煤炭发运的登记、检查,确保准确,保护公司财物安全。第 12 条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第 13 条完成公司领导交办其它的工作。二、责任追究第 14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4)拒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5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根据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长负直接责任:(1)未组织制定本处室各岗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监督落实的;(2)未参加矿有关会议或定期召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