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气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气瓶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管理的炼化企业工业气瓶及所属部件的采购、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更新、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工业气瓶管理的基本要求,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根据《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业气瓶管理工作,提高工业气瓶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地区公司管理职责:(一)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工业气瓶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法律规范
(三)制定工业气瓶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组织制定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制度并督促执行
(五)建立健全工业气瓶台账、档案资料
(六)负责工业气瓶充装站充装资质取证、充装操作人员资质取证
(七)负责工业气瓶供应商入网资质审查
(八)负责工业气瓶的采购、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更新、报废处置工作
(九)负责工业气瓶检验计划的编制及实施
(十)负责工业气瓶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十一)负责工业气瓶事故抢险、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工业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执行标准第六条 工业气瓶的管理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号 29 修订);(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 250 号;(三)《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1-26;(四)《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1-29;(五)《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 12135-1999;(六)《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七)《气瓶颜色标记》GB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