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一)消防器材配备的地点和要求:1、进回风井上下安全出、采掘面、煤仓、井下变电硐室、设备集中摆放点、重要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装设消防器材。2、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悬挂位置醒目。3、装设的器材有:灭火器、消防铲、消防桶、砂箱、沙和沙袋。4、消防器材的存放点应标识“消防器材,严禁破坏”字样,以示警示。(二)安设要求及标准:1、安设要求砂箱:10mm x 6mm x 6mm (长 x 宽 x 高);干粉灭火器:离地面不得低于 150mm,高不得超过 15mm;沙袋:10 — 20 袋,要求能牢固包沙的袋(2kg/袋);消防铲:1 — 2 把;沙:粉末细沙,砂箱装沙量不得低于 0.3m3。(三)使用和维护:1、消防器材由消防器材设置点的管理负责单位负责管理,井下消防材料库的消防器材由安全科负责管理。2、消防器材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清楚有效使用期,保证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内使用,要过期的消防器材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向综合科报送消防器材过期更换申请单,综合科核实后负责落实更换事宜,更换后的过期消防器材由原使用管理人员交消防办处理。3、矿井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实施灭火器上报换药工作。4、派专人管理,每旬定期巡查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干净、卫生、完好,保证处于完好状态。5、井下消防器材在有效使用期内丢失、损坏的由安全科负责对使用单位按该消防器材价格的二倍数额进行处罚,并重新配备安设。6、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人员定期检查了解消防设备、设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