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1 事故报告1.1 凡发生死亡、重伤、井下火灾、水灾、机电运输等重大非伤亡事故,必须在最短时间内由发生事故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含安检员、区队干部)立即如实向矿调度室、安全管理科汇报,矿调度室、安全管理科接到事故汇报后,要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向矿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同时,如实向集团公司驻矿安监处、集团调度中心报告,不得隐瞒,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实行措施进行事故抢救和调查。调度室电话:(外线 69768 内线 783)安全管理科电话:(外线6976804 内线 78410)1.2 事故发生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3 事故汇报的内容:凡发生的各类事故,汇报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损害部位、程度、伤亡情况及初步原因逐级汇报。2 安全隐患报告2.1 矿应当每月、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察局、x 矿安全监察局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2.2 对于重大隐患,矿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安全管理科报告。2.3 安全管理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核实,经现场复查或调查核实后,将安全隐患通知单及时反馈到隐患单位,隐患单位接到安全隐患通知后,必须严格按安全隐患“五定”原则进行整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将进行处罚。2.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报告人员,否则,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