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1 目的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严肃追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定本规定。2 本规定所追究事故、未遂事故、重大违规违纪、以及对社会、矿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和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发生应负的领导、管理和技术责任。3 追究责任的对象是 xxx 矿所属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4 对以上所指行为和事故负有领导、管理和技术责任的行政处分主要有:通报批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责令辞职、撤职。5xxx 矿行政处分与之对应的经济处罚:5.1 通报批判,同时罚款 10 元5.2 警告,同时罚款 20 元5.3 严重警告,同时罚款 30 元5.4 记过,同时罚款 39 元5.5 记大过,同时罚款 50 元5.6 降职,同时罚款 60 元5.7 责令辞职,同时罚款 80 元5.8 撤职,同时罚款 1 元6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处分:6.1 发生死亡 1 人事故、重伤 2 人(包括 2 人)及其以上事故或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党政正职给予撤职处分,分管副职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相对应的专业副总、业务科室正职给予记大过处分,副职给予记过处分,对应的专业主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2 发生重伤 1 人事故或轻伤 2 人(包括 2 人)及其以上事故的单位党政正职给予降职处分,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相对应的专业副总、业务科室正职给予记过处分,副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应的专业主办给予警告处分。6.3 发生轻伤 1 人或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党政正职给予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处分。相对应的专业副总、业务科室正职副给予通报批判。6.4 发生死亡 2 人(包括 2 人)及其以上重大或特重大事故,按责任划分,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追究。7 对发生未遂事故、违规违纪,以及对社会、矿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政管理者的责任追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8 对责任追究对象的问责,由矿长或其他副职提出,责成安全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矿委会做出处理决定。9 责任追究对象有违反法律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受到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不得提职加薪;受到撤职处分的,一年之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