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区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罐区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安全事故的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罐区的安全管理,全厂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3 职责与分工3・1 灌装车间负责成品罐区的管理。3.2 各事业部负责辖区内中间罐区归管理。3.2 安全部负责罐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罐区安全管理要求储罐区的设计和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公司建立仓库保管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操作规程,安全部督促相关部门及保管人员做好物品入库、发货、日常维护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公司对罐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管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仓库单位负责人应常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体规定执行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其数量、种类及放置地点须经安全部同意,并根据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安全部消防队及使用单位责任人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保证完好。在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罐区工作人员应加强日常巡查。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分别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法律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对易燃易爆储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还应符合《石油库设计法律规范》等有关规定。罐区工作人员应制度化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安全部和所属部门领导报告,安全部根据检查和所属部门自查上报的情况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维护,避开失效。罐区内部和罐区周围 10 米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积,以防引起火灾。仓库、罐区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动火许可证”。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操作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如防爆电筒、安全灯等)。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破损应立即处理。非本罐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