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加”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可持续进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内部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比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可由主要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分管负责人(如:职业卫生管理代表)以及参加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类人员等组成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领导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实施和运行
三、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主要负责人职责1
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依法建立与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业病防治费用,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职业卫生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