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员工的加班管理,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对员工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驻外办事处所有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综合部是公司加班管理和加班工资核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公司加班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控制检查和管理,其他部门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加班管理职责(一)公司各部门(包括驻外办事处,下同)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综合部(人事)
(二)综合部(人事)协助各部门做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
(三)综合部(人事)负责《加班(暨调休)申请单》(附表)和加班结算方式的最终审核,负责加班工资的核算和累积调休小时数的核定;负责每个月统计各部门加班执行情况并通报给各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室
第三章加班原则和分类第六条加班原则(一)效率至上原则
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公司鼓舞员工在每天 8 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舞加班加点
(二)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在 6 个月内安排调休的,经综合部(人事)核准、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三)健康第一原则
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其从事加班加点工作
第七条加班种类(一)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