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仓库管理制度第一条 危废仓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
第二条 危废仓库规定开放时间,每天上午 9: 30—11:30 和下午 2:30—4: 30 开放,各企业应按时收集、存放,其他时间封闭,以防止危险废物流失
第 三 条 各 企 业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应 有 专 人 将 危 险 废 物 送入仓库,不得将危险废物在仓库外存放
第 四 条 各 企 业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每 次 送 入 危 废 仓 库 要进行登记,并作好记录保存完成,每月汇总一次
第五条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暂)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暂)存
第六条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暂)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第七条 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方可存放
第八条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第 九 条 无 法 装 入 常 用 容 器 的 危 险 废 物 可 用 防 漏 胶 袋等盛装第十条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 1 毫米以上的空间
第 十 一 条 盛 装 危 险 废 物 的 容 器 上 必 须 粘 贴 符 合 标 准要求的标签
第十二条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贮(暂)存的单位,必须有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暂)存后,方可堆放/接收
第 十 六 条 不 得 堆 放 / 接 收 未 粘 贴 符 合 规 定 标 签 或 标 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第 十 七 条 盛 装 在 容 器 内 的 同 类 危 险 废 物 可 以 堆 叠 存放
第十八条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第十九条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