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转诊制度为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确保老百姓得到安全、便捷、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切实降低老百姓医药费用负担,引导病人向基层卫生机构合理分流,逐步建立法律规范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1、 双向转诊采纳患者自愿、保证安全原则,实行分级诊治、专科特色、资源共享、连续治疗管理。2、 除急诊抢救外,县、乡镇、村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下列患者上转诊治:(1) 临床各科急危重诊,县、乡镇、村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2) 受诊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例;(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4) 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才病例;(5) 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治登记科目的病例;(6) 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7) 其他原因不能处置的病例;3、 医院应将下列患者下转至乡镇、村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康复:(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患者;(2)诊断明确,不需要特别治疗的的患者,或诊断明确,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3)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4)手术愈合后需长期康复的患者;(5)需长期护理和照护的老年患者;(6) 自愿要求转回乡镇、村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续治疗或康复者(7)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患者;(8) 医院与乡镇、村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患者;4、双向转诊程序:(1) 县、乡镇、村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转诊原则将符合上转指征的患者转至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2)转诊患者持“双向转诊单”到医院就诊。(3) 转诊患者病情稳定后,医院将符合下列指征的患者转回乡镇、村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做好转诊登记,反馈,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