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三德特钢《环境检查考核标准》,特制定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第二条 全面落实公司科学进展观,积极推广清洁环保生产,大力进展循环经济,实现安全经济与环境保护共同进展
第三条发电厂各单位主管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保工作成绩作为考核绩效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单位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环保负责人对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发电厂实行环境保护违章和超标内部处罚制度
各专业应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违章和超标处罚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厂所属的所有分厂 ;外单位在承包或参加发电厂里的施工项目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各分厂要实行有效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各种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公司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分厂,实行限期治理,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八条锅炉炉渣、煤灰的运输、填埋,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
第九条冲灰渣水、循环冷却水和锅炉排污水应达到一级闭路循环利用,任何情况下的排放都须经公司水利部批准,私自外排即视为污染事故
第十条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同生产设施、设备一样保持完好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易损件、备品、备件应有合理的库存
设备应根据其完好状态挂有“完好”和“待修"标牌
第十一条 各分厂要保 证防治污染设施 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事先征得发电厂厂部的同意,并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第十二条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等
第十三条 禁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