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规定文件编号:BS3-MRPL-312制订部门:企划进展部颁布日期:2006-05-29实施日期:2006-07-05版 本:A变更履历摘要:修改日期修改条目修改摘要版次执行日期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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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会签编制审核批准丘裕丰、张宇尘、张贤福、仇晨希、周大刚、林耿、黎军、杨恒、吴衍儒、胡晓靖、廖世平张海群、陈智君、叶彦廷陈士君岳峰黄清定何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作为当事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公司作为股东投资形成的经济组织所签协议,适用于其它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四条 经济发生额在 1 万元以上,根据合同性质需要签订合同且对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经济发生额低于 1 万元(含)的一般性业务,由承办单位决定或与对方协商是否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1)非替代性原则:合同审批权限不与公司的项目审批权限、财务审批权限、报帐权限、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权限等其它权限制度相替代; 2)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根据合同性质和合同金额分别由公司、分公司进行管理; 3)根据合同性质和合同金额区分审批程序; 4)根据职责分工和合同金额区分签字人; 5)实行概括授权与单项授权相结合的授权委托制度; 6)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管理相结合:所有涉及资金进出的合同均须经财务部门审查、会签后方能加盖合同专用章
7)情势变更原则:当合同审批、签字权人无法审批、签订合同时,经本人同意,可由其下级主管领导或其他人签订合同
合同签字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