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机溶剂的废气净化方法由于溶剂的挥发性,这种物质不仅在生产中,而且在以后的使用中一直都会给周围环境的空气造成有害的影响。在测定时,必须要遵循法规制订者所规定的极限值。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例如随着适用于涂层材料和药品生产装置以及浸渍和涂漆装置的 31 号 BimSchV 法案的实施,近几年以来对挥发性有机物质极限值的有关规定明显地严格了。这项法规将欧盟的1999/13/EG 号关于溶剂的有关规定转变为德国的法律,其目的在于在整个欧洲的范围以内将溶剂的排放量减少约 20%。是否必须要采纳这些浓度极限值,要视溶剂的年消耗量而定。值得注意,但是并不是真正令人吃惊的是这样一种事实,即在 BimSchV 法案中没有采纳欧洲的1:1 的数值,而是极限值更加严格了。 此外,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新的 TA 空气法案开始生效,这项法案普遍适用于需要审批的装置。在此法案中,不仅物质流量,而且浓度的极限值都降低了,一些物质,如二氯甲烷重新划分了等级。对于中的有机物质的含量的普遍规定是:浓度不能超过 50mg 碳/m3,或者物质流量不能超过 0.5kg 碳/h。对于划分为 I 级或 II 级的物质,适用其他的大多是更加严格的数值。那些能够符合至今为止的要求,但不能符合新的要求的装置必须在 2025 年 10 月 30 日之前进行改造,执行这项法规的结果是,许多生产必须在环保方面进行新的投资。据估量,光是由于新的 TA 空气法规的实施,在以后 10 年内就要增加几十亿欧元的投资。并且仍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为了给净化树立一个标准,欧洲委员会目前正在制订叙述可以获得的减少排放的最好技术(BAT=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 工艺方法选择 对于溶剂的使用者和生产者来说,当然会提出寻找可以将废气净化到所要求的值的适合的工艺方法。首先必须决定是否需要溶剂。在这方面,经济性的考虑会作为基础,要考虑溶剂的价值、溶剂的浓度、废气的体积流量、在一定情况下会出现的混合物的处理费用等等诸多因素。对于只使用甲苯,而且不仅废气中的浓度较高(大于 4g/m3),而且废气流量较大(大于 10000m3/h)的来说,作出决定是很简单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装置的费用可以很快得到偿还。尽管在原则上可以考虑其他适用的工艺方法,如冷凝、吸收或隔膜方法,但是活性炭吸附在近几年以来被认为是最经济且最安全的方法。 假如回收是不经济的,可以用氧化方法消除有机物质。假如装置是自供热的,即不需要另外增加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