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调动管理制度为 做 到 人 尽 其 才 、 才 尽 其 用 , 及 时 发 现 和 合 理 使用 人 才 , 更 好 地 发 挥 员 工 的 能 力 和 特 长 , 特 制 定 本 制度。第一条人员调配遵循以下原则(一)任人唯贤、唯才是举的原则;(二)挖掘人才,适才所用的原则;(三)下管一级的原则。第二条调配的形式分为:(一)部门内部员工调动;(二)部门间员工调动;(三)轮岗。第三条调配的依据(一)本人自荐;(二)上一级主管的提出;(三)人力资源部的建议;(四)员工的职位意向调查;(五)年终考核结果;(六)总经理的建议。第四条员工调配是因工作需要调动员工或因员工不适应本岗位工作及有志向填补其他空缺岗位的职务调动。(一) 员工欲填补本部门空缺岗位时,须本人向上一级 主 管 提 出 书 面 或 头 申 请 , 经 同 意 后 到 人 力 资 源 部 办 理相关手续;(二) 部门间调动,员工须出具本人能力和表现的书面材料及本部门主管同意的签字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初审和协调,经用人部门主管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三) 因工作需要,上一级主管可对所需员工进行职位调动,被调动员工应服从工作安排;(四) 被调配员工均须持“内部调动通知单”经原单位工资员及主管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确认,持“内部调动介绍信”按指定日期报到赴职;(五)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适时调动员工的岗位,员工应服从工作安排;(六) 公司及各部门调动员工的工作应持慎重态度,对不服从调动的且无正当理由员工,公司有权予以辞退;(七) 调离部门如因人员调离出现岗位空缺时,则在新员工未到岗之前,欲调离人员不得另赴他职;(八) 被调离员工应在完成工作移交手续后(详见员工离职管理规定),方可赴职;(九) 对于未进行工作交接或交接未结束的,暂缓发放工资至交接结束;(十)对于未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便私自调配人员的,将追究当事人及上级主管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处罚或辞退。第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