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木结构工程施工方案1、原材料(1) 制作木结构用的板、方材宜供应经过干燥的成材,若受条件限制只能供应原木时,则当木材运到施工场地后,应按设计要求的尺寸,预留干缩量,立即锯割,合理堆垛并加遮盖,进行自然干燥。结构中所用钢材的钢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有钢件均应除锈,并涂防锈油漆。(2)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在结构上悬吊或堆放设计未考虑的荷载;不得在结构构件上钻凿通孔,或其它管道的孔洞;并不得挖刻装设搁板用的凹槽或载。木结构制作、装配完毕后,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查、记录材料质量、结构及其构件尺寸的正确程度及构件的制作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准吊装。2、木结构的支撑和锚固(1) 制成的木结构及木构件应置于仓库或敞栅下储存,堆放时,每层应加置厚度相同的板条垫平,防止变形翘曲。(2) 结构坚直置放时,其临时支承点应与结构在建筑物中的支承相同,并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侧倾。水平放置时,应加垫木置平,防止构件变形和连接松动。3、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剂处理(1) 木结构所用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剂应符合下列规定:① 木建筑物预定的使用期限内,木材应保持其防腐、防虫和防火的性能,并对人畜无害。② 木材经处理后,不得增加吸湿性,不得降低强度,不得腐蚀与木材接触的金属配件。(2) 木结构需作耐酸防腐处理时,应根据《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进行处理。(3) 具有木腐菌惑染征象或虫蛀现象的木材和木构件不允许使用。(4) 需要进行热冷槽或减压、加压处理的木构件,其含水率不应大于 25%。(5) 对于易受潮的木结构或木构件以及某些部位,处于隐隐敝状态通风不良的构件,应根据其遭致腐蚀的不同程度,分别选用油类,油溶性或不易流失的水溶性防腐剂对其进行处理。(6) 对于易腐或易受虫蛀的树种木材,或用于虫害严重地区的木结构或木构件,应选用防腐、防虫效果较好的药剂对其进行处理。(7) 不同树种和不同规格的木构件应分类进行防腐、防虫处理。(8) 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和记录:① 处理前的含水率和清除树片、杂物的情况。② 防腐、防虫剂的质量证明或试验数据。③ 防腐、防虫剂的配合或分及处理方法。④ 防腐、防虫剂的溶解情况。⑤ 防腐、防虫剂的透入深度和均匀性。⑥ 每立方米或每平方米木构件所吸收的防腐、防虫剂数量。(9) 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按建筑物耐火等级对木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确定所采纳的防火剂。(10) 对于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