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讨论项目管理办法(29 年 9 月 27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讨论项目(以下简称合作讨论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作讨论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立足国际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讨论,提高我国科学讨论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第三条 合作讨论项目包括重大国际(地区)合作讨论项目和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讨论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合作讨论项目和组织间合作讨论项目).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鼓舞以下合作讨论项目的申请:(一)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讨论工作;(二)组织或者参加国际大型科学讨论项目和计划。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合作讨论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第六条 合作讨论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组织间协议对组织间合作讨论项目管理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进展规划、国际(地区)合作政策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合作讨论项目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体现优先进展领域、学科进展战略,明确鼓舞的讨论领域或者讨论方向.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合作讨论项目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合作讨论项目:(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或者承担过 3 年期以上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三)与国外(地区)合作者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第十一条 申请合作讨论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或者参加申请合作讨论项目不得超过 1项;(二)正在承担合作讨论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加者不得申请或者参加申请;(三)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合作讨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 人。参加者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