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出让)2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 日前应通知甲方
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鉴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