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地测及其它一
矿井地质工操作规程(一) 、适用范围适用于矿井地质观测工作
(二) 、上岗条件第 1 条 必须具备一定的地质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专职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
第 2 条 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 3 条 掌握矿井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及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制度
(三) 、安全规定第 4 条 矿井地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中的各项技术要求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进行操作
第 5 条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完整、统一
1)、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观测记录簿上;记录簿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2)、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3)、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4)、矿井地质观测要把现场和室内,宏观和微观观测结合起来
5)、地质记录簿中描述的地质观测资料,必须在上井后及时进行整理完毕,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或素描卡片
6)、对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调整有影响的地质资料,要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
第 6 条 严禁在地质观测、资料汇总、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1(四) 、观测准备第 7 条 地质观测人员应根据工作面的位置、进度及相邻区的地质资料等情况,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第 8 条 地质观测人员必须备齐观测、记录用具,如工具包、记录本、铅笔、放大镜、地质锤、皮尺、罗盘、坡度规、条痕板、钉子、线绳等
第 9 条 观测结果必须及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第 10 条 现场的观测记录必须采纳《煤矿地质测量图例》中所规定的符号
第 11 条 每次现场观测不得少于二人对观测结果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