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垃圾处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依据《批转住房城乡建 设 部 等 部 门 加 强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工 作 意 见 》 、 《 省 城 镇 容 貌 和 环 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全市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市人民 推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条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建立市、镇(街道)、村(居)三级管理网络,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清运、市处理”四级运行体系
第四条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建立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 讨论贯彻上级有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 讨论制定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 协调解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主要职责:(一)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抓好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
(二) 负责对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义务
(三) 收集掌握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信息动态,开展环境卫生问题调查讨论,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四) 承办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 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