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第一条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区(含开发区)城市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发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 三 条 市 物 价 局 负 责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费 标 准 的 制 定 和 管 理 工 作 ; 市 局负 责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费 的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 市 局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具 体 实 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实行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 居民及暂住人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市局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委 托 物 业 公 司 按 年 度 定 期 代 收
没 有 物 业 管 理 的 小 区 , 由市 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直接收缴
(二)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开设 有 银 行 账 户 的 由 市 局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与 缴 费 单 位 签 订 缴 费 协 议 , 通 过 银 行定 期 收 缴
无 银 行 账 户 的 由 市 局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专 业 收 费 人 员 按 年 度 定 期 收缴
(三)城中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获鹿镇政府负责代收,开发区范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收
第五条收费法律规范(一) 由个人交纳的城区居民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