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规 定的通知》(财建[22] 394 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4] 369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 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与 财务的监督管理。二、基建资金帐户管理及支付审批第三条 公司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财务 工作。财务管理机构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 作:1、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帐专户管理;2、严格根据批准的概 (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 制度。主要包括:(1)财务处理程序制度;(2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审批制度;(4)借款及费用报销制度;(5)基建资金 拨付审批制度。3、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按规 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第四条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 同约定、按施工进度”的原则,实行公司直接支付,并按合同约定预留 工程尾款和质保金。第五条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已 经具备施工的条件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 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30%。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 法律规范》(GB505-2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与非实体消耗部份应在 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比例。2、预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 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3、凡未签定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 件的工程,一律不得支付或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转 移资金。4、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根据甲、乙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 结果,在未经审计部门审计前,原则在 70%以内计算拨付,已支付 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建设单位依据经审计部门审计、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确认的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和拨付工程价款时,须按合 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第六条政府性项目贷款或政府委贷的基本建设贷款资金支付必须符 合以下规定:1、必须根据政府确定的投向进行专帐专户管理,并确 保专款专用;2、对政府已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并以该项目申贷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