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当年录用的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第六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对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经批准缓交的学生名单在教务处备案后,学生方可登陆教务系统选课并参加教学活动。在办理相关缴费手续后,学生可进行注册取得学籍。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手续且缴清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不足部分的,可进行注册取得学籍。经学校认定为特困学生的,按学校有关特困生的政策执行。第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