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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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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生产、生活的正常见热,加强开发区供用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采温和蒸汽(以下简称供热) 供应及使用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开发区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供热、用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发区供热办公室是开发区的供热活动的具体管理部门。第四条 开发区进展计划、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价格、技术监督、劳动、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用热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经营单位指取得城市供热许可证,依法在开发区从事供热经营服务的企业。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指拥有用热设施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用户可分为四类:自建厂房的企业用户、标准工业厂房用户、公建用户、居民用户。第七条 开发区鼓舞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营城市供热。第二章 供热设施建设及管理第八条 供热设施是指热源厂、热电厂、换热站、一次供热管网、二次供热管网、阀门阀井等。第九条 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区城市进展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建设、进展计划等部门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第十条 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根据开发区的用热需求,会同进展计划部门编制、调整开发区供热建设工程年度计划。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开发区供热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工程建设。第十一条 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应当遵循节约、环保的要求,采纳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提高热能利用率,减少供热系统热能损失。不得采纳国家、天津市已公布淘汰的技术和设备。对正在运营中的,已被国家和天津市淘汰使用的设备材料,供热经营单位应当逐年改造和更换。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对供热设施进行吹扫和清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的竣工资料应当及时建档保存。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供热设施现状资料。第十五条 开发区热网应当根据规划审批的方式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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