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组织设置规定一、三级妇幼保健院1 .建筑规模(1)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 14 平方米;(2)床位不少于 150 张;(3)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4) 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 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 于 80 平方米。2.人员结构(1)专业技术人员在 60 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 1 :1.5 增加编制;(2)必须配备经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少于 75%,临床卫技人员中医师与护士比为 1 : 2。3 .科室设置(1)业务科室:① 一级科室: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妇科、产科、儿科、急诊科;② 二级专业分科:婚姻保健、围产保健、优生咨询、女职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妇女心理卫生、妇女营养、乳腺保健、产前诊断、产后康复、医学美容、计划生育、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腔保健、儿童眼保健、儿童听力保健、儿童康复、儿童心理卫生、儿童营养、培训指导科、妇科内分泌、生理产科、高危产科、MICU、新生儿科、NICU、中医儿妇等专业。(2)医技科室及其他:药剂科、器械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病理科、手术室、麻醉科、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图书馆等。二、二级妇幼保健院1 .建筑规模(1)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2)床位不少于 1 张;(3)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4) 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 5 平方米,分娩室面积 不少于 60 平方米。2.人员结构(1)专业技术人员在 40 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 1 :1.4 增加编制;(2)配备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少于 80%。① 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不少于 8 人。② 临床卫技人员中医师与护士比为 1: 2。③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之比为 1:3 : 5 : 7,护师以上者占护理人员总数的比率不少于 20%:3 .科室设置(1)业务科室:① 一级科室: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妇科、产科、儿科。② 二级专业分科:婚姻保健、围产保健、优生咨询、女职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妇女心理卫生、妇女营养、乳腺保健、产前诊断、产后康复、医学美容、计划生育、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腔保健、儿童眼保健、儿童听力保健、儿童康复、培训指导科、生理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