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①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 关 部 门 接 到 事 故 隐 患 报 告 后 , 应 当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立 即 核 实 并 予 以 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五、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挂牌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 奖 励 等 制 度 ,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 及 时 发 现 并 排 除 从 业 人 员 存 在 的 各 类 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